发布时间:2023-03-11 01:0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2020呼和浩特网约车经营条件,呼和浩特网约车经营所需材料,2020呼和浩特网约车经营平台要求+材料
内容简介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须设立在本市市场监管、税务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二)在本市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运营机构、管理人员;(三)具备开展网
网约车平台公司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须设立在本市市场监管、税务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运营机构、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需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
(四)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服务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等证明材料;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八)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保障、规范经营承诺、治安防范、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九)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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