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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生育保险产假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23-07-07 11:39: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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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呼和浩特生育保险产假待遇:(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90天计发生育津贴;(2)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3)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4)女职工满24周岁及以上,并领取了《独生子

呼和浩特生育保险产假待遇: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90天计发生育津贴;

(2)妊娠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3)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4)女职工满24周岁及以上,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生育津贴在90天基础上增加44天。难产的,另增加15天生育津贴。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0天护理假工资。

呼和浩特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

以本人月缴费基数计发,护理假工资=(参保职工本人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基数÷30天)×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