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15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花名册、支付经济补偿证明材料(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须提供相关证明)及本单位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同时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用人单位逾期未办理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2、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去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失业人员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1张1寸照片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4、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本人未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本次缴费年限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再次参保缴费后失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原国有、集体企业在破产、转制、兼并、重组过程中通过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偿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解除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缴费年限未计发失业保险金的;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含两年),未实现就业的;
(四)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需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
2、本人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协议书、本人档案、户口、身份证和1张1寸照片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3、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提前一个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失业保险待遇从到龄当月发放。凡到龄当月申报的,失业保险待遇从次月起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