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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及标准

发布时间:2023-01-31 21:5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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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1、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2、女职工生育津贴;3、男职工护理假期津贴;4、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与生育保险待遇有关的其他费用。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1、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女职工生育津贴;

3、男职工护理假期津贴;

4、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与生育保险待遇有关的其他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超限额不予支付,限额以内据实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1、产前、产后门诊检查费共计1000元。

2、正常产支付3000元,剖宫产支付5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3、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或进行节育手术的支付8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支付1200元。

4、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最高不超过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