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二、受理条件
1、认定当年具备认定条件,提交要件真实有效。2、原认定机构为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或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三、设定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四、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五、申请材料
样表附其后
六、办理流程
七、呼和浩特网上预审地址:呼和浩特政务服务网
附件一: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表
附件二:教师资格证书(认定申请表)补发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