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1、在试点旗县内依法报废旧机并购新机,或上年度已购新机第二年报废旧机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可申领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以下将补贴对象简称为农机产权人。
2、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单位或机构,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或组织机构等购置的农机并以其名义登记注册的机具不应纳入报废补贴系列;但是,提出报废的应予以积极报废拆解。
3、年底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地区,已满足所有购置补贴情况下,可对报废旧机予以补贴。
二、补贴标准
已在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报废的农牧业机械应来源清楚,农机监理部门上牌立户档案齐全,产权明确。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确定报废年限。报废更新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报废年限及补贴标准暂定如下:
1、拖拉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手扶拖拉机
皮带传动
10
500
直联传动
10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
1000
20-50马力(含)
15
2500
50-80马力(含)
15
5000
80-100马力(含)
15
8000
100马力以上
15
11000
履带拖拉机
12
10000
2、联合收割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12
3000
喂入量1-3 kg/s(含)
12
5000
喂入量3-4 kg/s(含)
12
7000
喂入量4 kg/s以上
12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以上
12
60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12
16000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1-2行
10
3000
3-4行
10
5000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2行
12
6000
3行
12
12000
4行及以上
12
18000
三、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以“自愿报废、监督拆解、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具体操作程序有以下几个环节:
1、回收旧机。农机产权人自愿将拟报废的农牧业机械交售给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坚持就近的原则,农机产权人在本旗县或邻近旗县自主选择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农机产权人信息和报废农牧业机械信息,并向农机产权人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确认表》(样式见附件1,由试点地区农机化或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以下简称《回收证明》)。回收的农牧业机械由旗县商务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农机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2、注销登记。产权人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持《回收证明》等凭证,到当地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牧业机械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农机监理部门在《回收证明》上注明“已注销”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报废申请。农机产权人持《回收证明》和身份证件,向农机产权人户籍地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报废补贴。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通过审核的,农机产权人可优先获得新购机补贴资格。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为农机产权人直接出具《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兑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办理同步兑现,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施操作。农机产权人凭有效的《回收证明》、《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在购置新机时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同时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享受购机补贴。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产权人实际购机款(购机款是指农机产权人仅享受购机补贴时应自付的款项)。购置新机后,应依法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各试点盟市和试点旗县可根据上述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