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二、受理条件
1、户籍或任教学校(含就读学校)在呼和浩特市区域范围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4、有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合格或符合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直接认定的政策)
5、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
6、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设定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全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第十三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全部条款,全部内容。
四、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五、申请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七、呼和浩特教师资格认定 网上预审地址:呼和浩特政务服务网